江汉风报道: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洪湖市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司法之光照亮禁毒之路,用典型案例织就法治之网。
案例一:青春折翼的电子烟陷阱
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未成年被告人罗某多次通过徐某、汪某、马某等人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供自己吸食。2023年10月1日后,在明知依托咪酯被列为毒品管控后,仍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贩卖给张某,共计获利1200元。洪湖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槌警示#
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管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依托咪酯作为新型合成毒品,其电子烟伪装极具迷惑性,成瘾性强且查处难度大,极易诱发青少年群体滥用。本案中,罗某作为未成年人,本应在阳光下成长,却因追求刺激堕入贩毒深渊,不仅葬送个人前途,更给家庭蒙上阴影。
此案警示:新型毒品并非法外之地,勿要贪图一时快感,以身试法,任何涉毒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二:罂粟地里的血色教训
2024年2月5日,被告人束某某在自家后院的菜地内以播种罂粟种子的方式种植罂粟,2024年4月27日被洪湖市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为553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束某某种植的植物是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洪湖法院以被告人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槌警示#
罂粟是提炼海洛因等毒品的源头,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私自种植均属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便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足500株,亦面临治安处罚。
此案警示:毒品犯罪无“小事”,任何涉毒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三:毒品交易的隐形推手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彭某(已判刑)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委托寻找毒品货源,并于2021年年初介绍彭某到洪湖市新堤长渠路找洪湖大同的刘某某(已判刑)出资2万元购买麻果、冰毒若干。事后,被告人刘某从彭某处获得两个麻果的好处。洪湖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槌警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需担责。刘某虽未直接参与交易,但其居间行为加速了毒品流通,同样构成犯罪。
此案警示:莫当毒品犯罪“掮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例四:跨域运毒的不归路
2022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从武汉购买毒品麻果乘拼车返回洪湖途中,在洪湖住处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从徐某某所穿的羽绒服上衣左边内侧口袋里搜出红色圆形药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99颗,净重量为18.872克。洪湖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槌警示#
运输毒品罪属行为犯,只要毒品发生位移即构成既遂,且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徐某某跨行政区域运输毒品的行为直接助长毒品扩散。
此案警示:本案判决彰显司法机关对“运毒通道”的严打决心,无论运毒手段如何隐蔽,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五:网络贩毒的覆灭记
被告人王某在2023年期间先后58次单独或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帮助下向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彭某某、周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39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83小袋,共重22.466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获取毒资。同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在洪湖市茅江街道老造纸厂附近巷子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毒品麻果2颗、冰毒2小袋,后又在其出租屋内查获毒品麻果15颗、冰毒8小袋,上述毒品净重2.146克。综上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4.612克。
2023年9月8日至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免费毒品吸食,先后9次帮助被告人王某向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9颗、甲基苯丙胺(冰毒)9小袋并通过微信帮助被告人王某收取毒资。
2023年5月18日至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先从被告人王某等人处购得麻果和冰毒后,再18次转手将麻果58颗和冰毒57小袋卖给彭某某、吴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取交易毒品差额以及毒品吸食的利益。
另查明,2023年5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19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其住处吸食毒品;2023年9月8日至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5次为彭某某在其借住处吸食毒品提供场所。
洪湖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法槌警示#
本案是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毒品犯罪的新型特征:层级化网络、隐蔽化交易、常态化容留。
本案警示:在毒品犯罪面前,没有旁观者,任何为毒品犯罪“开绿灯”的行为,都将被钉在法治的耻辱柱上。让我们共同携手,斩断毒品犯罪的数字翅膀,让洪湖的天空永远湛蓝如洗。
案例六:职业毒贩的末日审判
2022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但某在洪湖市城区,向吸毒人员胡某、魏某、张某、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19颗,贩卖甲基苯丙胺546小袋,净重58.7664克,被告人但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毒资;另现场从被告人但某驾驶车辆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0.0480克。综上,被告人但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重量总计59.2224克。洪湖法院以被告人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法槌警示#
但某在6个月内贩卖毒品共 252次,日均1.4次的疯狂交易,让毒品渗透社区肌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可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案警示:本案判决彰显司法机关对“职业毒贩”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更是对职业毒贩的最强宣战。59.2224克毒品的重量,压垮的不仅是他的自由,更是所有毒贩的幻想。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陈国静/编辑:向倪僮/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