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有哪些? 临时困难人员如何向机构求助?服务对象能一直接受救助吗?6月24号 荆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太佳做客荆州市融媒体中心《行风热线》节目与广大市民对话交流。
本期主持人:陶子
一、救助管理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救助管理工作的对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因人员。
职业乞讨、跑站骗票、强讨恶要等“生活有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属于救助管理工作对象。
二、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同时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即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何时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是为了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三、服务对象可以一直在救助管理机构接收救助吗?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可根据实际情況适当延长。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一是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二是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三是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四是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四、不需要救助了,临时困难解决了之后怎么办?
对于救助期满已满或者临时困难已经得到解决需要终止救助,一般分两种情形。
一是自行离站。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正常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对没有交通费的,可以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二是接送返回。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由其亲属接领返回。亲属不能接领,由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接领返回,或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