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0日,金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折抵前期羁押157日后,刑期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因其系怀孕的妇女,法院同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地为湖北省石首市。
2024年2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日常监管活动开展专项检察,发现金某某于2023年3月8日分娩后,哺乳期将于2024年3月7日到期,剩余刑期39日,遂监督石首市社矫局提请收监,原审法院收到收监建议后仅出具了《收监执行决定书》,未一并移送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因金某某哺乳期到期而文书未送达,石首市社矫局于2024年3月7日为其办理了终止矫正手续。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与原审法院所在辖区检察院联系请求协助监督,原审法院于2024年4月8日送达了收监所需全部文书,但文书载明刑满日期仍为原判决确定的2024年4月15日,以此计算则金某某剩余刑期为2024年4月8日至4月15日,仅剩8日。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在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对刑期重新计算,而不应脱离实际,机械的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刑期起止日期计算余刑。原审法院在下达执行通知书时,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刑期起止日期计算余刑,致使金某某剩余刑期受文书送达日期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为纠正金某某刑期计算错误问题,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石首市社矫局于2024年5月16日共赴上海,在原审法院所在辖区检察院协助下,召开检、法、司三方联席会议,会上三方就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时刑期的计算展开充分讨论,最终依法准确认定金某某剩余刑期为39日,自重新收监之日起计算。
2024年5月20日,在石首市检察院监督下,金某某被收监执行刑罚,刑期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刑期计算检察监督。刑期计算关乎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注重对刑期计算的审查,针对被监督单位刑期计算错误问题,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查清和准确认定相关事实后,主动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使分歧尽早消解,共识尽快达成,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正,确保了实体正义、结果公正。
二是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机关在开展跨区域收监执行监督时,积极借助当地检察机关监督优势,整合司法资源与力量,通过异地协作联合办案破解地域壁垒,全面保障了刑事执行规范有序,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走访企业时发现,荆州市某“湖北老字号”调味品公司因改革升级,出现了用工短缺的情况,影响了企业经营生产;同时,对社区矫正机构帮教工作开展监督时发现,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就业困难现象,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沙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2024年6月,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沙市区司法局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解决企业用工困难,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良的营商环境。
建议发出后,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沙市区司法局与荆州市某调味品公司建立了社区矫正就业帮扶教育基地,现已正式挂牌。依托该基地,沙市区司法局建立“技能—岗位”对接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跟踪回访,了解就业人员工作情况。针对试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身份歧视等问题,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与沙市区司法局邀请人大代表开展实地监督,形成检察监督全程跟进、行政部门高效落实、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这些实践不仅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掌握实用技能,更让他们在工作中重建自信,顺利融入社会。
截至2025年6月,已有四家企业加入帮扶基地建设,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试岗机会,在册400名社区矫正对象中,共有52人接受培训,经过筛选有10人正式入职。
典型意义:
一是点面结合提供解决难题新思路。招工与就业难题是社会存在的顽疾。检察机关在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基础上,延伸监督触角,将相关社会问题与检察职能结合考虑,帮助面临经营难题的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检察机关将专项检察融入日常,促进社会治理。通过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掌握实用技能,实现就业,改善经济状况,减少和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对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从小事出发,在积极开展优化营商专项行动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部署的“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时,将履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情况纳入罪犯悔改表现认定范围,发现2名罪犯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优先退赔刑事案件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而是先向法院缴纳罚金,存在履行顺序错误问题,决定扩大案件调查范围,全面摸排履行顺序错误线索。
江北地区检察院运用数字检察思维,建立案件数据库,从3000多个案件中,查找出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顺序错误案件20件,何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20名罪犯分别因实施盗窃、抢劫、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同时,还被责令退赔被害方经济损失。
这20名罪犯到监狱服刑后,只缴纳罚金,而未退赔损失,被害人被盗窃、抢劫,以及相关从事汽车租赁、消防器材销售、机电安装维修、连锁药房等受犯罪侵害企业被诈骗的钱财,均没有得到挽回。
江北地区检察院开展分类监督,加强与辖区监狱、罪犯服刑地法院、原判法院及其同级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顺序应当坚持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法律原则,而不是先收缴罚金。司法应体现国家不与百姓争利的原则。
江北地区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后,相关法院将收取的罚金款项,全部转作退赔款,优先给付刑事案件被害人。帮助刑事案件被害方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促进了刑事案件退赔判项执行难的问题破解,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例被评为2025年第一季度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例。
典型意义:
江北地区检察院从发现个案线索,延伸扩展至类案监督,在办理案件的基础上,还注重理顺和规范今后类似案件的办案机制。2024年6月,江北地区检察院联合法院、监狱召开专题座谈会,共同商讨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形成督促罪犯积极正确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操作办法,促进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活动的依法规范进行。
(记者:荆文静/编辑:朱佳敏/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