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近日,某侵权案件申请执行人任某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致谢锦旗。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执行人汪某(系患有精神病人的残疾人)系邻居关系,2021年1月14日,双方在鱼塘边喂鱼时因琐事发生争吵,汪某将任某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经多次协商,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某起诉至洪湖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查后判决被告汪某、汪某(其父亲)、蒋某(其母亲)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损失33658.68元。判决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向洪湖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承办人经研判,该案被执行人家庭特殊、家境困难,被执行人汪某账户仅有2元,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此,干警启动对其监护人的财产调查,经查,其监护人账户确有足额金额予以执行。考虑到双方系邻居关系,为做到案结事了,维护邻里和谐,执行干警经沟通,申请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该笔款项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手中。
“小案不小办”,该案件仅是洪湖法院若干执行案件的缩影。洪湖法院将以群众的认可为动力,继续攻坚克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陈国静/编辑:向倪僮/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