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被撞重伤索赔万元,沙市法院判决赔偿100元

2025-09-15 09:29   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张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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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风报道: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宠物狗主人因爱犬被撞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近万元,最终法院仅判决赔偿100元。为何高额索赔几乎全部落空?

黄先生驾驶着车辆,在绿灯后正常起步行驶。突然,一只柴犬从车辆左侧窜出,径直穿过人行横道,车辆避让不及将其碾压。柴犬被其主人张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随后张先生报警,警方接警后,根据查找到的监控画面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几天后,张先生找到黄先生,称柴犬受伤严重,送去宠物医院治疗花了6000多元,加上交通费,总共损失近9068元,要求黄先生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协商多次无果后,张先生将黄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主张“被告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围绕“黄先生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失如何承担”两大争议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重要证据,张先生未对认定书提出复核,也未提交证据推翻该认定,因此法院采信“张先生全责、黄先生无责”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均明确规定,携犬出户必须系犬绳、戴犬牌,这不仅是为防止犬只伤人,也是保障犬只自身安全的基本要求。张先生任由犬只无绳横穿马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自负主要损失。最后,保险公司责任按条款界定。虽然柴犬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因黄先生无责,根据交强险规则,保险公司仅需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即100元。至于张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张世君、刘鹏/编辑:张倩/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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