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力彰显司法权威。
本案源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2年4月,被执行人刘某某从洪湖农商行借款20万元,后长期拖欠本息。2017年1月,洪湖农商行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依法审理,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刘某某清偿全部欠款本息。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先后采取查封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项强制措施。
然而,刘某某仅在执行初期归还5万元,对剩余14.3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拒不履行。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其不仅拒不配合,还通过多种方式隐匿财产、伪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
针对刘某某恶意逃债、抗拒执行的行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启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审查与移送程序,精准掌握刘某某在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关键证据。该院随即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将本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法院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与法律强大威慑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最终选择投案自首。目前,刘某某已被依法拘留并提请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是洪湖市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一个缩影。从民事强制执行的“限高”“纳失”,到刑事追责的“拒执罪”利剑,洪湖法院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惩戒体系,充分展现人民法院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陈国静/编辑:向倪僮/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