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公布6起典型案例!

2025-12-04 15:14   荆州发布综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将今年以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办的第二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引以为鉴,持续强化执法监管效能,推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见效

案例一

沙市区某防水材料公司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6日凌晨2时30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沙市区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聚乙烯丙纶卷材生产车间内,注塑机在对聚乙烯材料进行预热加工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抽风系统未开启,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风险;投料车间未落实全封闭管控要求,在原料投放等作业环节产生的工业粉尘无组织扩散,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管控标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2025年10月2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5.2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实施生态损害赔偿。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为降低运营成本或图生产便利,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车间封闭管控,本质是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企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将环保要求贯彻到生产全流程,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实效,同时应主动落实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杜绝“重生产、轻环保”的侥幸心理。

案例二

荆州经开区湖北某贵金属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8日夜间,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贵金属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还原炉废气排放口(DA003)进行了三次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排放口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200mg/m³、270mg/m³、223mg/m³,均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100mg/m³。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2025年9月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查处,对排污企业、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均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与实践参考价值。超标排污企业,不仅面临监管处罚及直接经济损失,更可能引发连锁负面效应。企业必须摒弃“先污染后整改”“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保护是必须坚守的法律红线,企业唯有将环保责任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需坚持“严格执法+说理引导”,推动企业从“被动守法”转向“主动治污”。全社会应共同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法治力量守护大气环境质量。

案例三

江陵县某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江陵县某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生物质热风炉正常运行,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脱硝设备)未开启,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环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2025年9月1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14.5万元。

【案件启示】

此案向排污单位敲响警钟,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稳定、高效运行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底线要求。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偷排直排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不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更会对企业声誉和长远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案例四

沙市区某汽配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沙市区某汽配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压铸工段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至周边环境,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2025年9月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20.8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在生产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关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本质是对环保法规的漠视和侥幸心理作祟。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清醒认识到污染防治设施“建是基础、用是关键”,需建立健全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制度,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生产台账实时监控,确保设施与生产环节同步启动、稳定运行,坚决杜绝“设施建而不用、摆样子”“为省成本停设施、逃监管”等违法行为,要真正将环保要求落到实处。

案例五

荆州经开区某再生塑料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荆州经开区某再生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储存罐有塑料软管接入厂区外生活污水井,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内废水收集池和厂区外生活污水井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2025年10月2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此案中,企业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还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深刻揭示了环境违法“从罚到刑”的严厉态势,给企业、行业和监管部门都敲响了警钟。对企业而言,环保合规绝非“纸面资质”,必须筑牢“法律红线不可碰”的意识。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环保知识培训与法律风险告知,明确违规排污的法律后果,杜绝“新手操作失误”“图方便简化流程”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需清醒认识到私设暗管、违规排污等行为已超出行政违法范畴,可能触及刑事追责,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排污全流程监督机制,从源头防范违法风险,避免因管理漏洞导致企业受罚、人员追责的双重损失。

案例六

荆州区周某、夏某某故意损毁“蓝天卫士”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9日9时许,铁塔荆州分公司向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报警称:位于马山镇沙冢村的“蓝天卫士”环境监测点(主要负责川店镇云南村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线多次被人为剪断,导致该监测点无法正常采集、传输环境监测数据,造成区域大气污染监测工作陷入困难,同时产生设备维修及数据缺失等较大损失。

接警后,荆州区分局刑侦大队联合川店派出所迅速组建专项工作组,对案件展开侦查。通过调取周边公共监控、排查现场痕迹等手段逐帧分析,最终锁定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经调查,嫌疑人周某(男,53岁,川店镇云南村农业主任)、夏某某(男,53岁,川店镇居民)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两人供述,因担心“蓝天卫士”监测点会实时捕捉到区域内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相关责任主体被环保部门批评整改,遂心存侥幸多次剪断监测点网线,企图逃避环境监管。

周某、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的规定,同时严重干扰了大气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生态环境监管秩序,符合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特征。

【查处情况】

荆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监管协同执法要求,对两名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周某因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被处行政拘留7日;夏某某被处行政拘留5日。目前,行政处罚已依法执行,被破坏的监测设施经抢修已恢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传输恢复稳定。

【案件启示】

强化监管协同,筑牢执法防线:“蓝天卫士”等环境监测设施是区域生态环境监管的“千里眼”,其正常运行是精准发现污染问题、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本案中,公安与生态环境部门快速联动、精准打击,彰显了对破坏环境监测设施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后续需持续深化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联合巡查制度,形成执法合力。

压实主体责任,杜绝侥幸心理:本案嫌疑人身为基层工作人员及辖区居民,无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图通过破坏监测设施逃避监管,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此案警示各类责任主体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摒弃“逃避监管即可免责”的侥幸心理,自觉维护环境监测设施安全。

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守法意识:部分群众及相关人员对破坏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是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需通过案例曝光、普法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明确破坏环境监测设施的法律后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保护监测设施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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