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申请人主动提供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依法研判后,采取执行措施,将案款执行到位。

案件始于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曾某与陈某因货款产生争议,经洪湖法院审理,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曾某货款50600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曾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启动财产查控措施。经查,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困境,曾某主动向法院提供一条关键线索:陈某妻子名下可能持有价值不菲的保险产品。承办法官立即着手核实,经调查,确认陈某妻子名下确实有价值约5万元的保险产品,且拥有一套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执行,原则上一半数额属于陈某。
获取线索后,承办法官依法向陈某妻子送达执行文书,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异议期限。陈某妻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执行异议。在完成所有法定程序后,法院依法对陈某妻子名下的保险产品采取划扣措施,成功执行到位剩余案款。
本案的执行成功,突破传统网络查控的局限。保险产品作为一项特殊财产,往往需要主动发现和核实,难以完全依赖系统自动查询。通过该起案件的执行,不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探索出一条“当事人提供线索+法院依法研判”的协同执行路径。
(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陈国静/编辑:向倪僮/一审:唐杰/二审:王桃芳/三审:江敏)
